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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商标注册撤三答辩攻略

作者:泰州德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31 08:38:44

身边很多人对知识产权不在乎,商标权人在收到撤三通知书之后,第一反应是我明明在使用这个商标,商标局凭什么要撤销它。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泰州商标注册撤三是什么,泰州商标注册撤三答辩攻略?

一、何为撤销三年不使用?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何为撤三。商标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其次,商标撤三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出现撤三的原因在2017年,我国的商标申请总量为590.16万件,同比增长54.96%,呈现一个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在文字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商标申请量依然保持着高速增长。我们可以将商标比喻成黄金资源。商标申请就是挖矿,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就好比是黄金加工。当黄金资源越来越少,而需求者越来越多,黄金变得供不应求。但是的确有一小部分人手里虽然拿着黄金矿石,却一直存放着,等待升值,做投机行为,并没有实际的加工使用,造成了市场的供需失衡。为了提高商标的利用率,使商标资源利用最大化,这就是商标撤三案件出现的原因。提出撤三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认为商标权人在最近这三年当中,并没有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被撤商标。还有一种可能是,为了取得认准的商标,有的企业可能通过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撤销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让自己的商标得以通过。

三、什么是商标撤三答辩及答辩依据顾名思义,撤三答辩就是针对商标局发出的撤三通知,所进行的答辩。其目的是为了向商标局证明被撤销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有实际的使用,不应该被撤销。撤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答辩前的准备事项如果您接到了商标局下发的撤三通知书,先清楚与分析通知书上的内容。首先要知道提出撤三的申请人是谁,是撤销商标的全部商品还是部分商品以及撤三答辩截止时间。当我们把上述信息都了解清楚了,那么撤三答辩前的准备就算是初步做好了。同时,撤三答辩是必须以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来进行证明被撤销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有实际使用,从而进行答辩。所以当我们在经营活动当中有使用或者涉及已注册商标的情况,最大可能的保留使用证据。

同时,这也是一种保护品牌的方式。若我们能够提供充分的品牌使用证据,并且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那么答辩的成功率已经接近百分百。但是,答辩人在提供证据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证据使用时间,必须是通知书上所要求的时间范围之内。最后,商标撤三答辩书的撰写您可以交给我们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通过我们的撰写,可以进一步提高撤三答辩的通过率。待我司撰写完毕,将答辩书及其材料寄到商标局之后,答辩人可以静下心来等待商标局的撤三裁定了。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 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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